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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执行《广东省私营企业承接对外加工装配、补偿贸易业务暂行规定》等三个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

粤府办〔1989〕41号
1989-04-26

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

关于执行《广东省私营企业承接对外加工装配、补偿贸易业务暂行规定》

等三个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

粤府办〔1989〕41号

一九八九年四月二十六日

鉴于当前清理、整顿任务繁重,经省政府同意,现对执行粤府[1989]29号文“颁布《广东省私营企业承接对外加工装配、补偿贸易业务暂行规定》等三个暂行规定的通知”作如下补充规定:

一、对已承接对外加工装配、补偿贸易业务和已举办中外合资、合作经营企业的私营企业,以及私人(外商)承包经营对外加工装配、补偿贸易业务,要加强管理,照章纳税,所得外汇收入按国家规定上缴,到合同执行完毕为止。

二、今后新发展的这类企业,必须报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批,否则一律无效。

以上通知,望遵照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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